当事人该怎样面对公安机关不作为?
一、公安机关不肯开《伤情鉴定委托书》
凡出现故意伤害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公安部2006年2月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为此,公安机关应该无条件开出伤情鉴定委托书。
如果公安机关不肯开出,公民可以马上致电110投诉或请110告知公安局监察科或纪检科电话,再进行投诉。虽说有可能官官相护,但明显违反程序法的东西,只要投诉,这些部门不敢不作为。 讲得难听一点,如果他们不接受投诉,被害人一气之下喝了农药,这些部门也就有责任了。受案派出所与11...全部
一、公安机关不肯开《伤情鉴定委托书》
凡出现故意伤害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应当出具鉴定委托书。公安部2006年2月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就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为此,公安机关应该无条件开出伤情鉴定委托书。
如果公安机关不肯开出,公民可以马上致电110投诉或请110告知公安局监察科或纪检科电话,再进行投诉。虽说有可能官官相护,但明显违反程序法的东西,只要投诉,这些部门不敢不作为。
讲得难听一点,如果他们不接受投诉,被害人一气之下喝了农药,这些部门也就有责任了。受案派出所与110及监察科、纪检科不是同一个部门,且公务员当中,都不会为别人的事拿自己的职位开玩笑。
二、公安机关不肯立案
对于不肯立案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明确的规定了被害人的权利:
1、要求公安机关出不立案决定书,如果不肯出,向上列所述部门打电话投诉。
2、到公安局法制科申请复议。
3、向检察院控申科提出要求监督公安机关,一般须提供医疗证明,检察院一般都会受理,受理后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理由不充分,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无权拒绝。
若理由充分,检察院会向被害人加以说明。
拒开《伤情鉴定委托书》及拒绝立案,一般公安机关极少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对于此类问题,经过以上几板斧砍下去之后,公安机关都会立案的。特别是具体到本案,在被害人构成轻伤的条件下,公安机关想不立案都难。
对于此前徐闻县南山派出所开《伤情鉴定委托书》及拒绝立案的做法,确实难以理解,也难怪受害人怀疑所长有包庇嫌疑人之嫌了。
三、立案后怠于缉拿嫌疑犯
对于此种情况,作为被害人,首先可以询问公安机关相关嫌疑犯是否已被网上追逃。
若公安机关拒绝回答,可以通过其他办法查到嫌疑犯是否出现在网上追逃的名单上。
其次,被害人可以通过亲友关系打听嫌疑犯下落,知其下落后,可自行扭送(当然,要权衡好自己的力量)或到嫌疑犯所在的派出所报案要求缉拿嫌疑犯。
但本案被害人并不是依以上所述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采取了当前行之有效的信访的途径,也引起了各级领导的关注,得到了徐闻县人大常委会、陈廷鹏儿子服役的所在部队发函、检察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及徐闻县委书记钟力的批示,一名凶手得以被捕判刑。
在一个法治并不是很好的地方,受害人通过信访途径去争取解决问题的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受害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无法解决问题,那他也只能寄望于上级领导的批示来解决下级领导的违纪甚至违法的问题,从而解决自己的问题。
相关法律法规:
附录一:《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附录二:《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附录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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