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言词证据?
具体如下:(1)言词证据是指党纪政纪案件被审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辩解和说明,包括证人证 言、受侵害人陈述、被审查人陈述。言词证据常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具有能动性,能够从 动态上较为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显,只要查证属实,可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且证据源不易灭失,但同时另一方面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 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出现虚假或失真。 收集言词证据必须依纪依法。收集言词证据,应当一人 一证,可以由出证人书写,也可由审查人员制作谈话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出证人身份、出证时间、 地点,并由出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审查人员制作的谈...全部
具体如下:(1)言词证据是指党纪政纪案件被审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辩解和说明,包括证人证 言、受侵害人陈述、被审查人陈述。言词证据常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具有能动性,能够从 动态上较为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显,只要查证属实,可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且证据源不易灭失,但同时另一方面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 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出现虚假或失真。
收集言词证据必须依纪依法。收集言词证据,应当一人 一证,可以由出证人书写,也可由审查人员制作谈话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出证人身份、出证时间、 地点,并由出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审查人员制作的谈话 笔录,还要注明谈话人姓名、记录人姓名。
出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者全部修改时,应当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 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审查人员应不少于二人,不可采 取对质或召开座谈会的方式收集言词证据。为获取真实、有效的言词证据,在审查中要注意正确运用政策、策略和方法。
比如,要注意通过政策法规教育、情感引导,促使谈话对象 消除对抗心理,如实回答审查人提出的问题;要注意从内心尊重谈话对象,平等待人;要注意换位思考,研究谈话对象 的心理状态,打消其思想顾虑;要注意抓住关键问题进行谈 话,防止谈话对象顾左右而言他;要注意选择适当时机和方法向谈话对象出示必要的证据。
严格禁止以体罚、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 收集言词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审查人陈述、证人证 言和受侵害人陈述,不能作为证据采用。
同时,在谈话中不 能对谈话对象恶言相向,进行精神上的折磨;不能以某种不可能实现或不准备实现的许诺为诱饵,套取谈话对象的口供,如许诺不移送司法机关、给予轻处分等;不能将一些未经查 实的案件事实或情节指出来,或以没有根据的假设、推测引导被谈话人供认问题;不能在谈话提问中包含希望得到的回 答,而使谈话对象按照审查人员的暗示或指示回答问题。
(2) 实物证据包括物证、书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情况 的物品、物质痕迹、文字、符号、图画等。实物证据是客观存在的物,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 的,以实物为载体的证据,证据信息较为稳定,其往往是经执纪审查人员暂扣到案的,一经收集保全后,就可长期保持 其原有形态,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但同时实物证 据容易灭失,不仅因人为的毁弃而灭失,而且也可因外界条件的变化而灭失。
其次,实物证据又称为“哑巴证据”,其 只能从静态上证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关联性不明显,一般 不能自己证明它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而需要另有证据揭示其证明意义,而且实物证据的证据意义被揭示出来后,一般也 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情节,而不能像言词证 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
收集提取实物证据应保留原件和原貌,不易保管的物证 可进行拍照和录像,不能提取的书证可予以复印,但都需注明出处,书证还需要原保管单位盖章确认。实物证据必须要 经过审查,以辨别真伪。(3) 技术证据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手段留存、制作的证明 案件情况的场景或者鉴定意见,包括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技术证据有些是通过有关单位 或者场所收集的,如广播电台、电视台、银行的营业场所提供的视听材料;有些是审查人员通过检查制作的,如现场笔 录;有些是委托有关机关提供或者运用技术手段所作的鉴定, 如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技术证据比较容易出现伪造和误差,须经过认真核对。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