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被法院判决不服,上诉程序怎
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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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的基本程序
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
第二审程序虽然与第一审程序一样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诉权而产生的,但两者却存在着以下区别:
第一, 审级不同。 一审程序是案件的第一审法院适用的程序,而二审程序却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适用的程序。
第二, 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行使了起诉权,二审程序的起因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起诉权与上诉权虽然同属诉权,但其直接目的...全部
上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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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的基本程序
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
第二审程序虽然与第一审程序一样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诉权而产生的,但两者却存在着以下区别:
第一, 审级不同。
一审程序是案件的第一审法院适用的程序,而二审程序却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适用的程序。
第二, 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行使了起诉权,二审程序的起因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起诉权与上诉权虽然同属诉权,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行起诉权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上诉权的直接目的是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以改变一审裁判,从而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终极目的。
第三, 任务不同。第二审程序除了完成同一审程序的相同任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纷以外,还担负着检查、监督下一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
第四, 适用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适用二审程序,二审程序中没有规定的,应适用普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 裁判的效力不同。二审法院对第二审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后立即生效,为终审判决;而一审案件的裁判有生效与不生效之分,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诉权。
上诉的条件
一、 上诉的实质要件。
上诉的实质要件是指只有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才能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有破产还债程序所作的裁判不准上诉外,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均可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形式要件。
上诉的形式要件是指当事人上诉应具备法定的程序上的条件,具体包括下列三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包括:一审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成员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人。
另外,如果一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第二,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这表明,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否则就丧失了上诉权。法律规定上诉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抓紧时间进行上诉,有利于尽早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利于一审法院错误的裁判能得到尽快纠正,正确的裁判得到及时维护。
上诉期间以当事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分别接到法院裁判书的,以各自收到的时间分别计算上诉期,当事人在各自的上诉期内享有上诉权。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也取决于共同诉讼的种类。
必要共同上诉人的上诉期限,应以最后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上诉期限,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由于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应各自计算,以各自的上诉期满为准。
第三,应当交上诉状。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目的在于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撤销或者变更一审法院的裁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重要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认真对待。因此,不能仅仅口头表示,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以表示上诉的严肃性。
怎样写上诉状
上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包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二是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三是上诉请求和理由。这一部分是上诉状的核心内容。
上诉的请求是上诉人所要达到的目的,而上诉的请求是以上诉的理由为根据的,二者互为表里。当事人制作上诉状一定要达到法理清晰、请求明确。上诉应当明确表明要求人民法院全部或部分变更原审裁判的态度。
怎样递交上诉状
递交上诉状亦称上诉的提起,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的诉讼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之规定,上诉提起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通过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这是一般原则。
当事人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由原审人民法院转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二种方式是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应当于五日内将上诉状及其副本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以便原审人民法院能够及时送达上诉状副本,并将全部案卷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递交上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以便于让对方当事人了解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及时提出答辩状,便于二审法院进行审理准备。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而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法院如何受理上诉案件
上诉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对上诉主体资格及上诉状进行审查,接受审理的诉讼行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首先对上诉人是否具有上诉权进行审查,即审查上诉人是否具备上诉主体资格;其次,对上诉状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发现上诉状内容有欠缺的,应告知上诉人及时补正;再次,审查上诉人的上诉是否超过法定上诉期,对逾期提起上诉,要审查是否存在顺延上诉期限的法定事由。
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上诉,应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并告知其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响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诉讼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一、 组成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采用合议制,不能采用独任制。
一般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案件后,就应当组成合议庭,并确定审判长,开始第二审程序的准备工作。
合议庭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应当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行使上诉权的必要条件。如有欠缺,能补正的应通知其补正。
对超过上诉期限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作出裁定驳回上诉。对符合上诉要件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必须认真查阅一审案卷。通过调查研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向他们了解案件事实,核对证据,以便依法做出正确的裁判。
二、 开庭审理。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开庭审理,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第一审普通程序基本相同。
三、 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迳行判决、裁定。
但是,迳行裁决不等于书面审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迳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包括:
第一, 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第二,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第三, 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第四,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审法院如何进行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是二审程序结案的一种方法。
第一,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所以,二审的调解只能由合议庭主持;而一审调解可以由合议庭主持,也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
第二, 第二审法院关行全案调解,不限于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可以对当事人的原案请求实行全案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原审判决过的请求进行调解,也可以对原审应当判决而未予判决的请求进行调解。
第三, 第二审人民法院实行并案调解。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调解不限于当事人原审请求的范围,可以对当事人新增加的请求并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应当予以合并审理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应当合并审理的案件未予合并审理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第四, 二审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而一审调解有些案件,如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案件等,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对不服判决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一,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宜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以后,经合议庭研究,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可靠,适用法律正确,上诉无理的,应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第二, 依法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应作出变更判决的判决;另一种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予以改判。
依法改判,可能是改变原判决的一部分,也可能是改变原判决的全部结论。
第三, 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裁定适用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可以发回重审,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对于这种情况,二审人民法院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另一种是应当发回重审,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违反法律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是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三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
四是其他严重违法程序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以下情况也可以裁定发回重审:
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一审判决不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此外还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二审中的当事人,不必将案件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对不服裁定上诉案件的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这就是说,凡是对第一审法院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一律用裁定形式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一审法院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应在查明原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原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裁定,做出新的正确的裁定。
发回重审的案件必须由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