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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拍卖是否合法

我们的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2003年由公办一中贷款,村集体提供土地(土地作为,每年分红),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创办。2007年政府将学校整体拍卖给私营企业老板(土地使用权继续沿用先前的股份方式,老板每年给与一定的土地租金)。请问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政府这样的拍卖行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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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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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继续沿用先前的股份方式,老板每年给与一定的土地租金”说明,政府拍卖的只是这学校的校舍等地上物和这个学校的经营权,并没有涉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所以,政府的为一行为应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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