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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次数如何认定?

多次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次数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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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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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犯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笔者认为需区别多次犯的种类分别看待。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多次犯不存在未完成形态。例如构成多次盗窃,必须满足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条件,至于是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抑或盗窃中止,刑法未予明确。
  从刑法对多次盗窃的规定来看,多次盗窃入罪不专门作盗窃数额方面的要求。  而在刑法作出修正之前,多次盗窃因其盗窃的数额较小,一般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考虑到多次盗窃行为人具有盗窃的常习性,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均较为严重,因而有犯罪化的必要。
  由于多次盗窃的入罪门槛相比一般盗窃而言对犯罪数额的要求较低,如果在认定多次盗窃时将未完成形态的盗窃行为也视为一次盗窃,则多次盗窃的入罪条件会变得更为宽松,刑法打击面有扩大之虞,也无实际必要。  试想,如果行为人有若干次盗窃未遂或者盗窃中止,另有一两次盗窃被当场抓获,且这一两次盗窃数额较小,对其予以治安处罚足矣,不必再转而入刑。
   作为法定情节加重犯的多次犯,因其已经超越了入罪的门槛,是在成立犯罪的基础上对更严重犯罪行为的客观评价,因此存在未完成形态的多次犯合乎逻辑和情理;而且承认未完成形态的多次犯,也就可以适用相应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条款,以达到罪刑均衡的目的。
    这里以多次抢劫为例进行说明。多次抢劫属于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多次抢劫的含义明确为抢劫三次以上,且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
    也就是说,构成多次抢劫,必须是每次抢劫行为单独成罪,这就不同于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多次盗窃”中的每次盗窃行为不必然都单独构罪的情形。
    多次抢劫不一定要求每次抢劫均达到犯罪既遂,无论从刑法理论还是从司法实践看,未完成形态的一次抢劫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这与《意见》的规定并不矛盾,因而含有未完成形态(抢劫未遂、抢劫中止)的多次抢劫仍然应当以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论处,但在具体理解时需要兼及刑法原理、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案件处理的恰当性,避免单一思维指导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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