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和刑部有什么区别?大理寺和
大理寺的职责是对其他中央司法机关及地方司法机关审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复审。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初期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直隶府、州、县罪囚由左寺覆审;各布政司者由右寺覆审。 后改为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左右分管。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六司由左寺复审,江西、陕西、湖广、广西、云南、河南、山西七司由右寺复审。
大理寺复审的虽有经刑部、都察院审理的京师军民诉讼中的笞、杖案件,但基本上是罪名较重的案件。 复核的处理方式为:
①若经审核囚犯无冤枉,取讫各囚犯服罪文书入卷。将囚犯发回原问衙门,听候发落。如罪名符合法律的批准原拟判决。如罪名不符合法律者,驳...全部
大理寺的职责是对其他中央司法机关及地方司法机关审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复审。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初期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直隶府、州、县罪囚由左寺覆审;各布政司者由右寺覆审。
后改为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左右分管。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六司由左寺复审,江西、陕西、湖广、广西、云南、河南、山西七司由右寺复审。
大理寺复审的虽有经刑部、都察院审理的京师军民诉讼中的笞、杖案件,但基本上是罪名较重的案件。
复核的处理方式为:
①若经审核囚犯无冤枉,取讫各囚犯服罪文书入卷。将囚犯发回原问衙门,听候发落。如罪名符合法律的批准原拟判决。如罪名不符合法律者,驳回原衙门再拟。如二次改拟不当,仍前驳回议拟。
如三次改拟不当,照例追究经办官员。
②审得囚人告诉冤枉,有确凿佐证,取其所诉词状,将囚犯发回原问衙门,听候发落。然后备开囚人供词,移其他衙门再问。若二次不服者,再取本囚供状,大理寺与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门长官会审。
凡经大理寺驳回的案件,要在限内重新审结。问官耽搁的,听大理寺究举。大理寺徇情参驳的,听监察御史纠劾。其刑部各司擅准词状,径自发落,不送大理寺复核,或已经复核,判决得当,而又擅自改变的,俱听大理寺及监察御史究举。
。大理寺的职责是对其他中央司法机关及地方司法机关审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复审。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初期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直隶府、州、县罪囚由左寺覆审;各布政司者由右寺覆审。
后改为以刑部十三司、都察院十三道左右分管。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贵州六司由左寺复审,江西、陕西、湖广、广西、云南、河南、山西七司由右寺复审。
大理寺复审的虽有经刑部、都察院审理的京师军民诉讼中的笞、杖案件,但基本上是罪名较重的案件。
复核的处理方式为:
①若经审核囚犯无冤枉,取讫各囚犯服罪文书入卷。将囚犯发回原问衙门,听候发落。如罪名符合法律的批准原拟判决。如罪名不符合法律者,驳回原衙门再拟。如二次改拟不当,仍前驳回议拟。
如三次改拟不当,照例追究经办官员。
②审得囚人告诉冤枉,有确凿佐证,取其所诉词状,将囚犯发回原问衙门,听候发落。然后备开囚人供词,移其他衙门再问。若二次不服者,再取本囚供状,大理寺与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门长官会审。
凡经大理寺驳回的案件,要在限内重新审结。问官耽搁的,听大理寺究举。大理寺徇情参驳的,听监察御史纠劾。其刑部各司擅准词状,径自发落,不送大理寺复核,或已经复核,判决得当,而又擅自改变的,俱听大理寺及监察御史究举。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