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安全生产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 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 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这是对 有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一些原则要求。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 节。安全评价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所提出的综合 性意见。安全认证,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申请,由有关机 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达到一定的要求进行的证明,并发 给其证书或者标志。 安全检验、检测主要是指通过一定的技 术手段,对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设施、设备的质量、性能或者 某些物质的成分、含...全部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 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 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这是对 有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一些原则要求。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 节。安全评价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所提出的综合 性意见。安全认证,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申请,由有关机 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达到一定的要求进行的证明,并发 给其证书或者标志。
安全检验、检测主要是指通过一定的技 术手段,对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设施、设备的质量、性能或者 某些物质的成分、含量等指标、参数等所进行的验证、测量 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发挥 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 (证明)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以及负责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 一些法律、法规还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评 价、认证、检测、检验。
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向 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一系列文件,其中包括安全 评价报告。该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 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属于服务性的 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委托,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价、 认证、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工作。过去,这些工作有不少 是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承担的,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 中介机构在这方面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安全评价、认 证、检测、检验的结果已经成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 甚至是其对有关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 因此,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对安全生产工作也是一 种非常重要的监督形式,即技术上的监督。
要使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真正发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 作用,就必须保证其提供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 果客观、真实、公正。由于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 作事关重大,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因此,保证安 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公正,一个 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 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如,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具备相应的合格的检验、检测设备、器材;具有严格、健全 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等。
不能想象,一个不具备相应资质条 件的中介机构,能够提出客观、真实、公正的安全评价、认 证、检测、检验结果。实践中,一些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 机构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置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进行所谓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活动,给安全生产造成严重隐患,这方面也有不少血的教训。
因此, 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 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是十分必要的,具有很强 的现实针对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机构管理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市场 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具备国家规定的资 质条件。
为了规范承担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行为,促使 其认真履行职责,必须明确、强化其责任。因此,安全生产 法还明确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 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实 践中,一些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不负责 任,随意出具有关证明和报告,有的甚至和委托单位相勾结, 故意出具虚假不实的证明和报告。这些行为,干扰了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影响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 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具有直接的威胁。
因此,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保证其作出的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 性。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出具的证明不具备客观性、真实 性、公正性,并因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 果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提供虚 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撤销其相应的资格。
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