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平价商店怎么申办
根据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文件精神,供销社系统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销站和其他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分别向县级以上供销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社会企业、个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开办平价商店,可向农业、粮食、物价等主管部门咨询并提出申请。目前,我市供销系统平价商店均由供销社系统企业开办,根据省供销社有关文件精神,供销平价商店的经营主体必须是供销社系统企业(单位),该企业必须由供销社或所属全资单位控股或参股...全部
根据省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文件精神,供销社系统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销站和其他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分别向县级以上供销社、农业、粮食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社会企业、个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开办平价商店,可向农业、粮食、物价等主管部门咨询并提出申请。目前,我市供销系统平价商店均由供销社系统企业开办,根据省供销社有关文件精神,供销平价商店的经营主体必须是供销社系统企业(单位),该企业必须由供销社或所属全资单位控股或参股,参股比例原则上需达到34%及以上。
经营平价商店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的经营主体应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经营平价商店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农贸市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直接设立的直销门店的经营面积,原则上分别不少于100平方米、50平方米、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及20平方米;
(三)申请经营平价商店的企业恪守“信誉第一,诚信为本”商业道德,公平竞争,守法经营,没有违反价格政策行为记录,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自愿接受监督和管理;
(四)平价商店设立应符合全市总体规划部署;
(五)平价商店以经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为主,主要包括粮、油、肉、菜、禽、蛋等。
具体按照《关于我市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实行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惠价〔2011〕114号)要求落实;
(六)经营供销商店由经营者自愿申请,并填写《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确认为平价商店。
平价商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经营者应当主动承担稳价惠民社会责任,并且自愿让利销售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自觉履行明码标价等义务;
(七)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