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
2016-06-16 09:03:11
城镇退休职工需要从事个体经营的,必须自愿放弃退休工资、劳保福利,经 原单位审查同意并出具证明,方能办理申请手续。如其以后不再从事个体经营 时,可以恢复原来的退休工资待遇和劳保福利。 但是,有些退休职工具有社会 急需的技术专长和经营经验,能够带学徒进行包教和传授技艺的,可以经营个 体工商业,其退休待遇不变。
城镇退休职工申请个...[展开]
城镇退休职工需要从事个体经营的,必须自愿放弃退休工资、劳保福利,经 原单位审查同意并出具证明,方能办理申请手续。如其以后不再从事个体经营 时,可以恢复原来的退休工资待遇和劳保福利。
但是,有些退休职工具有社会 急需的技术专长和经营经验,能够带学徒进行包教和传授技艺的,可以经营个 体工商业,其退休待遇不变。
城镇退休职工申请个体经营,应由街道居委会签署意见,或由原工作单位 出具证明,持本人退休证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营业。
退休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如带学徒的,应签订师徒合同,合同应规定双方的 权利、义务、期限和报酬等条款,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后生效。
退休职 工可以与有关方面协商,借用、租赁或购置必需的房屋、工具和设备。
退休职工可以采用来料加工、自产自销、经销代销、摆摊设点等多种经营方 式。所需资金不足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或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帮助筹措。
退休职工从事社会急需又紧缺的修理,服务等行业时,国家在税收方面可酌情 适当减免。
退休职工经批准从事个体经营,受国家保护,但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从事 正当经营,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群众监督。
违法经营者,视情节轻重, 分别予以警告、经济制裁、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