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是否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1)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 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 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 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由此可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可以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养子女享有继承养父母及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2) 根据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消除。 所以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不再互为继承人,养子女不得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一 点与继子女不同,继子女既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 产,也可以继承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全部
(1)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 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 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 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由此可知,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可以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养子女享有继承养父母及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2) 根据法律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消除。
所以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不再互为继承人,养子女不得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一 点与继子女不同,继子女既可以继承亲生父母的遗 产,也可以继承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需要注意的是,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不 再互为继承人,但其与亲生父母其他近亲属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则根据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是否成人而有区分: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则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自 当互为继承人;如果养子女已成年,其与生父母及 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 确定。
如协商不恢复,则不得互为继承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