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时家湾王家村什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6倍补偿;经济作物地、园地、鱼塘、藕塘、苇塘按5倍补偿;雷响田、旱地、经济林地按4倍补偿;轮歇地、竹林地、牧尝草场按3倍补偿。 (二)征用耕种3至5年的开垦荒地,按旱地补偿标准补。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菜地、水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6倍补偿;经济作物地、园地、鱼塘、藕塘、苇塘按5倍补偿;雷响田、旱地、经济林地按4倍补偿;轮歇地、竹林地、牧尝草场按3倍补偿。
(二)征用耕种3至5年的开垦荒地,按旱地补偿标准补。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