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标准文件”17。3进度付款中第3条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书的14天内完成核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而(3)中所说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既然是通过了监理人的审查后才报送发包人审查的,就说明监理人已经同意了发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书,为什么说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应该怎样理解才正确呢,请教各位老师。 谢谢!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唐庆广老师回复: 这两条是不矛盾的,也就是说监理人在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之前,应该对...全部
标准文件”17。3进度付款中第3条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书的14天内完成核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而(3)中所说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既然是通过了监理人的审查后才报送发包人审查的,就说明监理人已经同意了发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书,为什么说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应该怎样理解才正确呢,请教各位老师。
谢谢!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唐庆广老师回复: 这两条是不矛盾的,也就是说监理人在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之前,应该对已作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符合合同要求时才能给予结算。否则待处理完毕后,在下月进度付款中一并结算。
但是月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都属于期中付款,可以理解为临时付款,也就是说这个月结算多了,下个月可以扣回来,这个月结算少了,下个月可以补上去。只有最终付款(即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最后结算)是不能再变了。
虽然对工程项目检查符合合同规定后,再予进度付款,但其工程项目正在进行中,即属于中间环节。而且结算与批准、同意或接受工程项目是两回事。期中支付时,不可能对所实施的所有工程项目都能做到彻底检查。
所以“标准文件”17。3进度付款中第3条进度付款证书颁发,也不能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即使在工程项目进行中,监理人明确表示同意、批准或接受了实施的工程,重新发现任何问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问题),承包人也应承担返工和修补的责任。
工程项目即使是竣工验收后,发包人签署通过监理人颁发的工程接受证书后,就意味着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所实施工程项目,从此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已完成工程项目进行维护和照管的责任。但是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前,也要对工程存在的质量和缺陷承担返工和修补的责任(发包人还掌握一笔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
只有发包人签署通过监理人颁发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的合同实际义务才算完成。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
7。3。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