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的内容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的内容: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相关法律:
一、普通抗辩权的体系构造
普通抗辩权是指所有合同类型或者多种合同类型中当事人所共通享有的抗辩权。其中,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为所有...全部
先诉抗辩权的内容: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中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确立了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相关法律:
一、普通抗辩权的体系构造
普通抗辩权是指所有合同类型或者多种合同类型中当事人所共通享有的抗辩权。其中,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为所有合同类型中当事人所共通享有的抗辩权,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类型中当事人所共通享有的抗辩权。
1、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1条之规定,除法定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外,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合同作为债权体系中最核心的部分,当事人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的请求权当然归属于债权请求权,那么,诉讼时效已过抗辩权将适用于除法定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所有合同类型之中。
当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合同请求权时,另一方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如果另一方能够成功地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那么,由于一方的合同请求权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行使的,人民法院对其请求权就不再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因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于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同时,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我国学界一直采用胜诉权消灭主义,而根据【法释(2008)11号】第22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条则意味着抗辩权发生主义更为合理,即时效完成后,只是发生抗辩权产生的效果,即义务人仅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与诉权均不消灭。【2】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视为当事人一方放弃了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从而,使另一方保有一方所履行债务的内容。
2、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当事人能够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四:(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当事人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双方应就合同的履行进行进一步的协商或者达成同时履行的默契,其主要作用在于对抗辩权人预期利益(含固有利益)的保护,降低或者防范其履行后得不到相对人履行的风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合同的履行,但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当抗辩权得以产生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因此,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一种延缓的抗辩权,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谨慎表现。
3、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由于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那么,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将合法的阻止先履行一方行使其履行请求权,由于后履行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旨在督促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债务,而不是为了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
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以后,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抗辩权行使条件将不复存在,其应当按照约定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然,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后,有权追究先履行一方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4、不安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1)双方当事人须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须当事人约定一方应先履行债务;(3)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另一方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下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而且第69条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可见,在当事人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形下,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仅能延缓对方的履行请求权;然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不安抗辩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不安抗辩权人选择解除合同,那么,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将成为后履行义务人丧失其请求先履行义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看了上面关于抗辩权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对抗辩权的法律知识已经足够了解,但是法律之间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在生活当中,事件往往不是我们想象得这么简单。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