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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如何进行调解?

民事案件如何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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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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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如下(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 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2)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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