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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何时生效呢?

民事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后何时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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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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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其高效快捷解决纠纷受到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认可。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法官调解时在各种因素影响下达成协议并在调解笔录签字的当事人,回家后突然反悔觉得调解结果自己不能接受,希望反悔的案件。
    前年遇到的离婚案件中是对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或者判决;今天遇到的案件时自己一方当事人反悔要求法官重新开庭。如此不得不让我再次将这些法律规定搜出来挖挖缝隙。 调解协议签字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是否可以反悔,在法律实务界存在巨大分歧,尤其是在法官与律师之间,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
    民事调解的生效时间,特别是简易程序调解的生效时间,是一个基本的程序法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对这个问题作出规范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条文: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诉》第九十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和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诉》第九十一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 《简易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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