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清真寺工作,求解。
(一)各级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清真寺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国家文化部、公安部颁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已明确了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古建筑管理和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各级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将本地区清真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列为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常抓不懈,使消防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开展昼夜消防检查巡查,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到实处,确保重点文物古建筑和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同时积极在本地区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认真研究清真寺等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对策,切实制定措施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认真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防除火灾隐患,建...全部
(一)各级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清真寺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国家文化部、公安部颁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已明确了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古建筑管理和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各级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门应将本地区清真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列为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常抓不懈,使消防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开展昼夜消防检查巡查,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到实处,确保重点文物古建筑和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同时积极在本地区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认真研究清真寺等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对策,切实制定措施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认真整治重点环节,预防和消防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努力提高防控火灾的能力。
(二)民族宗教组织积极协调、组织、参与清真寺的消防管理工作。
涉及到民族、宗教问题十分敏感,也十分复杂,在开展消防管理工作过程中,民族宗教组织应当站在全局、站在安全的高度,发挥作用,认真排查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防患意识;加大消防基础设施的投入,使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大为改观。
同时消防部门要扎实开展“双拥共建”活动,与民族宗教群众拉近感情,加强警民团结。
(三)制定专门的管理条例。
根据张家川县清真寺分布面大、范围广的特点,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托各乡镇派出所,采取分级管理,保证清真寺所属辖区的派出所有一名分管所长和专职民警,具体负责寺院的消防管理和监督工作,要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管理职能。
寺院管理人员应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应根据《古建筑消防管理规范》制定相关的管理条例,建立起防火档案和各级消防制度并制定灭火应急方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教育和业务工作指导,强化自身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意识,真正建立起“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四)消除火灾隐患,改善防火条件。
火灾危害之大,乃是自然灾害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并占有很大比例。为了战胜火灾,就必须采取防火和灭火的的有力措施,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除火灾隐患,改善防火条件是保证消防安全的客观基础,一定要做到:1。
清真寺内禁止堆放可燃、易燃物品,禁止搭建临时易燃建筑;2。为消除火灾隐患,把周围临时搭建的商铺以及对寺不利的单位搬迁到离寺院较远的地方;3。周围有树林、草木的寺院周围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开辟宽度约为30m~50m。
并在秋冬季节对寺庙周围的落叶、枯草进行清除;4。对寺院内禁止悬挂的帐幔、伞盖等易燃帜物;5。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在对消防车无法到达或进入的寺庙,都应开辟通道且形成环形,便于发生火灾时,消防队员能够及时扑救。
在设有消防通道的寺庙,应严格管理,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不应把消防车道当停车位和其它用途来使用,严格按照规范,对违法人员应及时的处理或罚款等,做到消防车道随时畅通。
(五)加强消防培训,建立健全清真寺防火安全规章制度。
许多清真寺的管理人员消防意识比较差,消防知识比较淡薄,所以各基层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清真寺管理人员的培训,定期进行消防考核,加强人员的防火意识,认真做好清真寺防火工作。建立起一个专职的消防队,可以从清真寺内部选择消防队员,一旦发生火灾远离城镇的寺院就不用等城镇消防队员来就能实施灭火救援。
(六)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消防宣传长效机制。
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运用各种方式增强清真寺内外居民的防火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动员大家搞好清真寺防火。同时要进一步采取广告牌、警示牌、消防安全手册、导游宣传等方式向教徒和游客宣传消防知识,切实消除不可预测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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