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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如何构建进口食品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新食品安全法如何构建进口食品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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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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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原则,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建立了覆盖进口食品“进口前、进口时、进口后”三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一) 进口前环节。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规定了进口前环节的监管制度,包括输华食品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制度、输华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输华食品进口商备案管理制度、输华食品进口商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制度等。
    这些制度也是国外的通行做法。如欧盟对向欧盟出口动物和动物源性产品的第三国实施核准制,只有经其批准的第三国才能向其出口动物和动物源性产品,只有被纳入允许进口名单的生产加工企业才能向欧盟输人动物源性产品。
  美国要求,只有经FDA登记的食品企业才能向美国出口食品等。实际工作中,在进口前环节,检验检疫机构还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部门规章等规定,建立了输华食品境外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等,作为进口食品监管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 入境时查验。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了输华食品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制度、进口食品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制度、输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输华食品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制度。
  在入境时查验环节,检验检疫机构还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和出人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部门规章建立了输华食品检验检疫申报制度、输华食品预先检验检疫制度等。
     其中,进口食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制度是为应对进口食品中可能存在的严重安全问题而建立的。一是当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接到通报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这是国际通行的“预防、干预、处置”原则在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进行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措施。这是各部门协调协作,保证我国食品安全的制度规定。 (三)入境后监管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了输华食品召回制度,输华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输华食品进出口商和生产企业不良记录制度。
    此外,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责任约谈制度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促使输华食品进口商或代理商履责,有必要在输华食品的人境后监管当中实施输华食品进口商或代理商责任约谈制度,对输华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进口商或代理商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专 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内市场上 销售的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以此明确进口食品一旦进人国内市场,便与国内生产的食品一样,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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