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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实施机关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设定条件、设定实施机关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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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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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的经营活动;二是关系到公民生命、自由、财产利益的特殊职业。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第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第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第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第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第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第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第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第一,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二,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三,若该法中尚未列举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人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主要包括以下机关:第一,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机关首先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而且,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取得了行政主体的资格,它们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第四,被决定的行政机关。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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