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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志愿兵并且在部队荣获二等功有何优待政策

关于下岗志愿兵并且在部队荣获二等功有何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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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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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兵荣立二等功后在地方的待遇包括:一是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就是说,在按统一标准发给其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因其荣立二等功,再按一定比例或定额增发优待金。   二是退役后作转业安置。
  《兵役法》第56条规定:“(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  ……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4条第2项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在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作转业安置。   三是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士兵享受特别优待。2002年9月,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第4、5条规定: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四是享受教育优待。2004年10月,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   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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