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区分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
(一)以发生原因为标准
按照传统定义,所谓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不存在错误认识,由于客观行为致使危害结果出现偏差,因为实害对象与预害对象存在不一致。而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出现了错误认识,从而使得实害对象偏离预害对象。 由此可以看出,二者的异同十分明显,相同之处在于,客观阶层的“实害对象”都偏离了主观阶层的“预害对象”;不同点在于,打击错误中是客观因素导致的错误,对象错误是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的认识本身存在错误。
二者的简单区分,也可以通过两个经典案例予以说明。案例一:甲欲开枪射杀前方的乙,但由于枪法不准,子弹未击中乙而击中了临时出现的丙。案例二:甲以为前方是仇人乙,于是...全部
(一)以发生原因为标准
按照传统定义,所谓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不存在错误认识,由于客观行为致使危害结果出现偏差,因为实害对象与预害对象存在不一致。而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出现了错误认识,从而使得实害对象偏离预害对象。
由此可以看出,二者的异同十分明显,相同之处在于,客观阶层的“实害对象”都偏离了主观阶层的“预害对象”;不同点在于,打击错误中是客观因素导致的错误,对象错误是行为人对侵害对象的认识本身存在错误。
二者的简单区分,也可以通过两个经典案例予以说明。案例一:甲欲开枪射杀前方的乙,但由于枪法不准,子弹未击中乙而击中了临时出现的丙。案例二:甲以为前方是仇人乙,于是开枪射杀,但实际上是路人丙。案例一中,枪法不准是客观因素,因而属于打击错误,案例二中,甲将丙误当作仇人乙是对侵害对象的认识出现错误,因而属于认识错误。
以上两种模式对于大多数案件都行之有效,但面临隔离犯时问题却未必能迎刃而解。在德国和日本,学者们曾经为这样一个问题而争论不休:甲在乙的专用轿车上安装了打开车门就会引爆的炸弹,并且确信只有乙会打开车门,不料乙当晚将车借给了朋友丙而导致丙死亡(假设甲对丙的出现没有过失),此时甲的行为构成打击错误还是对象错误?国内司法实践中也曾有相似的案例:吴某怀疑妻子与本村独居的黄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欲报复黄某,于是在黄某家灶内浇了汽油,但未料到黄某病重就医,委托了徐某看家。
当晚徐某为其做饭时,大火从灶肚内喷出,致徐某烧伤。
若从前述定义出发进行分析,两个案例中,行为人对于受害对象是否有错误认识,成为了一个似是而非的问题。
(二)以错误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另有论者创造性地提出“错误生成机制”,根据不同的发生时间分为“内心预想阶段”、“情景认证阶段”、“行为实施阶段”。
依作者所述,“行为的源头是主管心理判断与目标追求,因而客观发生的实际结果只能是犯罪目的的体现”, 换言之,认识错误不能发生在行为实施阶段。这一标准只在部分情形下排除了认识错误,但未对实质区分方法做出阐述。
(三)以行为人对实害结果的主观心态为标准
根据学者柏浪涛的观点,对象错误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对于实害结果持故意心理,而出现打击错误时,行为人对于预害结果的故意已经转化为对于实质结果的过失,因此第一步应当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有待商榷。首先,按照主客观二阶层的划分,只有在满足了客观违法条件的前提下才需要进一步评价主观内容,否则就可以直接排除犯罪的成立。违法层面上,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事实上存在本质不同,对此笔者将在后文详述。
其次,行为人主观上呈现何种心态,也受制于不同的学说。打击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分野,其中具体符合说将两个结果分别评价,对于预害对象,行为人显然持故意心理,对于实害对象则持过失心理;而法定符合说的框架下,行为人只有一个整体的故意。
更重要的是,对于实害对象,行为人事实上不一定持过失心理,还可以是间接故意或者意外事件。以上文中案例一为例,丙临时出现在乙身边,若此行为完全无法预料,则甲对丙显然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若开枪时丙就在乙身边,甲明知可能伤害丙而开枪,则甲对丙持间接故意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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