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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有哪几类?

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有哪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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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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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主要在《土地管理法》中体现的。其中: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61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的框架之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乡镇企业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可以在集体所有土地上设定属于该兴办企业或联营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是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主要是指乡村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农村道路、水利设施、学校、通信、医疗卫生、敬老院、幼儿园、村委办公室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过批准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三是宅基地。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使用用作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设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筑房屋的土地。除了以上三种类型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设定其他类型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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