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万个问题
89万个问题
登报 交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甜言蜜语虽然很虚伪,但是女孩子还是希望有的,很简单的,自己想去,
你还想高考么? 好好学习吧.别做井底之蛙
看了你的描述,我以为: 1、增值税发票可以开给不同行的单位,比如电脑各行各业都在用,哪有说不同行业不可开之理? 2、你说的几级开具不确切,只要开具发票的对方是直接的付款方就行,也要由增值税票上列明的购货方直接支付给收货方,而金额要与开票金额相对应。 3、至于高低开,我以为均是违法行为,这是高压线,会电人的呀!请三思后开!! 祝工作顺利!
员工福利所开的增值税发票公司是不是不能抵扣进项税?为什么?那要是收到了都不拿去抵吗? 是的,只有用于企业直接生产的部分才可以抵扣,这是规定。 如果不能抵那可以连含税的价格都做福利费冲减成本吗? 是的,全额作为职工福利费。 如果你把用在职工福利部分的拿去抵扣,也许能通过,但以后税务检查中发现,会罚款你的。
你没认证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你们公司的损失,因为增大了成本。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里面会形成滞留票,一般税务机关不会查,即使查了,对你们公司没有任何影响,只要你们说明忘记认证就行了,不用担心。 这是09年的票,跨年度了,如果你们能与对方协商通,让对方重新开具,减少你们公司的损失是最好的,不想做就算了。 自2010年开始,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限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180天了。
您有2种选择 1.找税务局给您代开,这样对方只能抵扣3. 2.您跟客户说代开的行不行,对方如果坚持不行,就想多抵扣点的话,您就找个是一般纳税人的同行,替您开,不够就是户头不一样了,并且虚开发票还是违法的,一般人家不乐意给您开,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这么做啊。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90天的有限期内购货方可以进行认证抵扣,发票是有效的.如果是超过了期限该发票是不可进行进项税额认证,只能将其发票税费金额全作费用入帐了. 如果在有效期内退票,供货方已入帐,你只有将发票交购货方写明原因后到地方税务局批准并下达作废通知,你可凭通知和抵扣联再开负数发票冲销吧.还要作相关帐务处理啊,有点麻烦的.
谨慎期间,还是问一下专管员
按照国税相关规定,专用发票的销货清单是视同发票管理的,因为您的发票上写的品名是“(详见销货清单)”,则清单构成发票开具的一部分,所以要求金额税额一致。
是你们学校还是自考的?护理这个专业特殊,不是随便报的,貌似要相关临床经验的。
如果是供应商交付发票给你方,你方并未认证当即退回的,则是由供应商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现对方开票有误,而你方通过认证了,则由你公司申请红字发票,之所以要你方申请,是因为你方申请了,则你方税务局可以跟进你有没把原认证的进项税转出。
当然不能接受了,超过了期限税务局是不会给出具开具负数发票通知书的
您好!是的。
相识系于缘,相知系于诚,一个真正的朋友不论身在何处,一颗赤诚的心总会时时对你付出关心和关爱,愿好友新年快乐!
现在可以抵扣 ,还是正常开,只不过增值税 是 6个税点
就说希望以后的每一年都能陪她过。再说些祝福,浪漫的话,不过说到就要做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第0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超过开票日期的90天而没有认证,可以将发票退回重开。但是,各地税务要求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单位主管税务局,按照主管税务局要求办理。
你单位丢失错开未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按照下面相关内容规定,可以分两步处理: 第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第二、退回开错的增值税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中规定,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011-03-24 15:19 补充问题 问题是我们还要退税呀,那张1/27开的发票复印件是错误的(税号错)发票呀,怎么抵扣呀 由于各地税务规定要求有所不同,建议,最好向单位主管税务详细咨询,避免耽误时间,以便顺利解决。
你是说给对方公司的还是给国税局的销货退回证明 基本上是我公司什么时间购买什么东西,因什么什么不符故退票 简单一点就可以了 他们关键是看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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