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对出口食品的监督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作了哪些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进行监督、抽验,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 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根据本条第一款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出口食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 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应的工作规范、 规程以及检验检疫类别对报检的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需要进行实 验室检测的,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将样品送符合资质条件的检验机构 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全部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进行监督、抽验,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 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根据本条第一款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出口食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 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应的工作规范、 规程以及检验检疫类别对报检的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需要进行实 验室检测的,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将样品送符合资质条件的检验机构 检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 告:出口食品经检验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 关证书,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 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 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 具不合格证明;不合格食品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出入境 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 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不准出口: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 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J实行出口食品生产 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检验检疫备案制度,是从源头上保 证出口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
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制 度以后,现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制度将取消,这有利于减 轻企业的负担:取消卫生注册制度并不是降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要 求,而是因为出口食品的许可和检验等管理措施已经能够满足保证出 口产品质量的要求,而不必再实行卫生注册,徒以增加企业负责。
目 前我国已经对出口禽肉、鳗鱼产品养殖场开展了备案工作,组织制定 了出口兔肉、蜂产品、蔬菜、水果、茶叶和花生种植、养殖场备案条 件和要求,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基地的备案工作正在稳步开展。 根据本条规定和实际做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用于生产出口 动植物食源性食品的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实施备案,实施备案管理的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应当备案而未获得备案的基 地生产的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出口食品。基地备案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向基地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 构根据相关要求对申请备案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 给予备案,并及时向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备案基地所在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备案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基地向出 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原料出具原料供货证明,并及时向出口食品生 产企业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监管情况。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