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法定代表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签名,有何对策?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该被认定为工伤。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肇事,应由交警队勘察取证后,做出肇事者与受害人分别应付全部责任、部分责任和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受害者在要求人身伤害赔偿的同时,可以依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个申请既可以由单位申请,也可以由受害人自己申请。因此,单位负责人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签名盖章,并不能成为无法作工伤认定的根本障碍。 至于“劳动局现在叫受害者找三两个证人证明是下班途中发生的...全部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该被认定为工伤。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肇事,应由交警队勘察取证后,做出肇事者与受害人分别应付全部责任、部分责任和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受害者在要求人身伤害赔偿的同时,可以依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个申请既可以由单位申请,也可以由受害人自己申请。因此,单位负责人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签名盖章,并不能成为无法作工伤认定的根本障碍。
至于“劳动局现在叫受害者找三两个证人证明是下班途中发生的”做法,并无不当,如果受害者已经经过交警的事故认定,认定书就是直接证据,但假如没有经过交警处理,那么找出见证人证明你确系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受到伤害,是十分关键和必要的。
综上,单位肯定不想承担责任,不肯为你做工伤认定,那么你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自行申请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 。
单位既不申请做工伤鉴定,又不按照“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规定执行,就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劳动争议,受害者可以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单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受害者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