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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亲属在移民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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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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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子女。父母

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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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亲属移民的申请人为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美国公民可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申请移民;而永久居民可为配偶和未婚的子女申请移民。1。 近亲/直系亲属移民(IR类)这类亲属移民适用于21岁以上的美国公民为配偶、21岁以下未婚子女、父母申请移民。
  其最大优势是无配额限制,案件办理速度较快。  2。 优先亲属移民(F类)(1)。 第一优先(F-1):美国公民的21岁以上未婚子女;(2)。 第二优先(F-2),细分为:A。
   F-2A: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和21以下未婚子女;B。 F-2B:美国永久居民的21岁以上未婚子女;(3)。 第三优先(F-3):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4)。   第四优先(F-4):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
  这类亲属移民有配额限制,需要等待配额排期。

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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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拿大移民法认可的婚姻关系比较宽泛,包括以下几种:结婚的配偶(Married Spouse)。如果是在加拿大结婚的,必须提供结婚所在地省或地区出具的结婚证书;如果在其他国家结婚的,婚姻关系的缔结必须同时符合结婚地国家及加拿大关于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
    如果是在国外使领馆结婚的,必须符合结婚地国家的法律规定,而不是使领馆权属国家的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包括异性的夫妻,也包括同性的夫妻。如果是在加拿大同性结婚的,不同的省份对婚姻合法的起始日期有不同的规定,只有在规定日期后结婚的同性夫妻才为移民法认可;如果是在国外同性结婚的,目前加拿大政府承认的,只有比利时、西班牙等5个国家和地区。
    同居配偶(Common-law Partner)。同居关系的配偶,是指异性或同性的配偶,虽未正式履行结婚手续,但双方共同居住在一起,保持实质性夫妻关系连续不间断12个月以上。
  申请人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确已组成家庭并且生活在一起。非同居配偶(Conjugal Partner)。  非同居的配偶,是指当事人本应为同居配偶,但由于无法控制的特殊原因,未能在一起生活的情况。
  非同居的配偶关系,已经超越了生理上关系的范畴,更多地表现为双方彼此相互依靠,彼此视对方为自己的永久配偶,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及承诺与结婚配偶、同居配偶无异。未婚妻及恋爱中的男女关系,不是加拿大移民法承认的配偶关系,因此不能申请配偶移民。
    未成年子女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况:22周岁以下,未婚或未与他人形成同居配偶关系的;22周岁以上,但自22周岁前至今,一直在全日制学校连续学习,在财政上主要依赖父母资助的;22周岁以上,但自22周岁前至今,因为身体或智力上缺陷,而在财政上主要依赖父母的。
  未婚或未与他人形成同居配偶关系的情况,不仅在申请递交时,而且在移民签证签发时,在申请人登陆时,都必须是未婚或未与他人形成同居配偶关系。  但申请递交时已经离婚、丧偶、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或已经与他人解除同居配偶关系而单身,并持续保持单身身份的,符合移民法关于未婚或未与他人形成同居配偶关系的规定。
  2,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亲属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亲属包括:a。      父母;b。      祖父母;c。      18周岁以下,未婚或未与他人形成同居配偶关系的兄弟姐妹、侄甥男女、孙子女,如果是孤儿的;d。
          如果担保人在加拿大没有亲属,在国内也无上述可担保的亲属的,可担保任何一名其他亲属移民加拿大;e。      符合上述规定的亲属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例如,担保父母移民,如果有未成年的弟弟妹妹的,则可随父母一起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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