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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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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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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 号)第5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 定办理:(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 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 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 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 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参保人员再次跨省 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 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 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 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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