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是怎么安排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 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 功以上奖励的;
(三)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 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 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 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 度安置计划。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全部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 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 功以上奖励的;
(三)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 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 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 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 度安置计划。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 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 达。
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 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 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 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 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 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 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 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 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 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 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 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 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 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 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 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 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 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九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 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 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 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 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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