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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什么 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应当承担什么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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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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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要明确其适用的对象、条件 和种类。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 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 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 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这是一项关 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其中包括:(1)该项措施适用的对象: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 从事经营的纳税人。(2)该项措施的适用条件:在税务机关核 定其应纳税额,并责令缴纳后仍不缴纳的:(3)该项措施的种 类: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如果行政机关在实 施该项行政强制措施时,改变了上述法律关于适用对象、条件和种类的规定,如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施强制措施,或者 对经责令缴纳后已经缴纳了税款的当事人实施强制措施,或者 在扣押的强制措施外,对当事人增加实施冻结银行存款的强制 措施等,都属于改变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方式的违法行 为。
    同样,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时,也会明确其具体 的执行方式。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 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 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行 政机关除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自己有权实施的强制执 行方式只能是加处罚款,不得在此之外再增加实施划拨存款、拍 卖财物等强制执行方式,否则就属于改变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 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由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国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行政处分的执法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级行政机关; 二是有关部门,具体是指各级监察部门。根据行政监察法的 规定,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公务员有权作出给予处分 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 理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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