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3.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属于
根据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之规定,有以下8种刑事案件,不经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
(1)不需要侦查的轻伤害案;
(2)一般的侮辱、诽谤案;
(3)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
(4)一般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5)由被害人控告的重婚案:
(6)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7)一般的虐待案;
(8)遗弃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零二条 【罚款、拘留】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全部
根据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之规定,有以下8种刑事案件,不经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
(1)不需要侦查的轻伤害案;
(2)一般的侮辱、诽谤案;
(3)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
(4)一般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5)由被害人控告的重婚案:
(6)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7)一般的虐待案;
(8)遗弃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零二条 【罚款、拘留】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
(二)。。。。。。;
(三)。。。。。。;
(四)。。。。。。;
(五)。。。。。。;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124、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3)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126、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12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至(五)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可见,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 如果有“(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才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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