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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受伤属于工伤吗?

员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受伤属于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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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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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舒缓员工的压力,增加员工之间的凝聚力,用人单位往往会组织一些外出旅游或其他户外活动。但是,员工在参加这些活动时受伤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所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呢?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主要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上述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对用人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受伤的定义为工伤。因此,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一种观点认为员工自愿参加单位组织外出旅游,既不属于工作任务,也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且并非出于工作原因,在这过程中受伤不能视为工伤;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指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能作机械的理解,虽然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外出旅游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工作, 但用人单位也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员工安排活动,应当可以视为工作的一种延伸,从而应当认定为工伤。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发布的《关于劳动保险问题的解答》中,第五十四问第二款第九、十项答复:“⑨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级体育活动比赛、劳卫制测验或者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一级机关举办的各种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死亡者;⑩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从上述的规定也可以看到,该规定也是将用人单位安排的活动视为工作的一种延伸。从工伤保险的立法本意出发,我们也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应当属于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并且用人单位组织旅游也是为了让员工更好的工作,该活动应当属于工作的一种形式或者说是工作的延伸,因此,员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时受伤应当属于工伤。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该旅游活动并非由用人单位组织,如员工在假期或集体向用人单位请假,自发组织去旅游,这种情况下受伤则不能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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