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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员工体验不合格为由不予录用?

已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能否以员工体验不合格为由不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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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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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通知劳动者被录用及到岗期限等,在劳动者人职报到时,才要求劳动者参加人职体检。如果体检结果出现用人单位不想接收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往往以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为由中止办理人职手续,部分劳动者已经进人了岗前培训甚至直接上岗,也照样被通知不录用。
    那么在用人单位已经发出录用通知书的前提下,还能以员工体检不合格为由不予录用吗?根据前述问答可知,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录用通知一经送达应聘者,对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录用通知书虽属要约,但是应聘者一旦承诺,则产生《合同法》上的合同缔约效果,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即对双方都产生法律约束力。  因此,在应聘者已经接受用人单位的条件按期报到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作出相反意思表示,只能与应聘者签订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要承担违法后果。
  即使劳动者存在某些疾病,用人单位也不得拒绝,只能在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可知,部分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后再进行人职体检的做法值得商榷,存在法律风险。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体检环节提前到其他面试考核程序后,发出录用通知前,再根据体检结果确定最终录用名单,而不是体检之前就匆匆发出录用通知书。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的体检违反《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有关就业歧视的相关规定,也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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