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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后不予录用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后不予录用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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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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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如果因故反悔而改变决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需要向求职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吗?由于上述行为发生在劳动者求职的招聘阶段,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适用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属于要约,求职者的回应属于承诺,求职者承诺后通知书的内容对双方都存在约束力。尽管由于双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仍属于缔约阶段,但双方已建立了信赖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所作出的承诺,破坏了信赖关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以信赖利益为基础,限于直接损失,即对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合理的费用。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之后反悔,应当承担求职者因求职所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用、食宿费用、通讯费用以及解除前一劳动关系所造成的工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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