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遵循哪些程序?
答:程序一:对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主动协商解决。双方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 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 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 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程序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 地权属争议,必须分别提交申请书或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印章的专题报告,并附送 有争议林木、林地的位置图和其他有关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协商或下一级人民政府...全部
答:程序一:对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主动协商解决。双方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 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 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 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 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程序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 地权属争议,必须分别提交申请书或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印章的专题报告,并附送 有争议林木、林地的位置图和其他有关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协商或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等原始材料。
程序三: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当深人调查研究,在查明 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一般均授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办理。
程序四: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或由人民政府调 解或裁决结案,应当分别制作协议书、调解书和处理决定书,记载“四至”与面积, 并附林木、林地位置图。必要时,可以在林地设立永久性标志。
协议书和调解书 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还应由调解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书应加盖人民政府印章。程序五: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 诉讼。
程序六: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协议书、调 解书、处理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核发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确认 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立卷归档,长久保存。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