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六岁在幼儿园捡到东西,又遗失,需要
10岁以下小孩无民事行为能力, 如有过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小孩在幼儿园期间,学校对到校的学生负有监管、教育、保护之责。这件事上小孩仍掉捡来的东西时,不能预见后果,就不存在主观上故意,就无过错。 本案中虽小孩丢掉镜片是老师损失眼镜镜片的直接原因,但主导因素是老师本人丢失镜片,应承担大部分责任。且捡东西不上缴不属于法律规范的公民义务,只是公民道德,不应受法律约束(区别于不当得利),所以家长及小孩本人不论何种情况都不应实际承担责任。 建议与幼儿园协商沟通,不宜采取强硬做法,以免给小孩日后学习生活造成困扰。另外,小孩在园内的正常活动范围内捡到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玻璃镜片,其人身安全有可...全部
10岁以下小孩无民事行为能力, 如有过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小孩在幼儿园期间,学校对到校的学生负有监管、教育、保护之责。这件事上小孩仍掉捡来的东西时,不能预见后果,就不存在主观上故意,就无过错。
本案中虽小孩丢掉镜片是老师损失眼镜镜片的直接原因,但主导因素是老师本人丢失镜片,应承担大部分责任。且捡东西不上缴不属于法律规范的公民义务,只是公民道德,不应受法律约束(区别于不当得利),所以家长及小孩本人不论何种情况都不应实际承担责任。
建议与幼儿园协商沟通,不宜采取强硬做法,以免给小孩日后学习生活造成困扰。另外,小孩在园内的正常活动范围内捡到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玻璃镜片,其人身安全有可能受到影响,家长应就此事积极与园方沟通,要求园方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安全隐患。
相关规定:民法通则
第二章 公 民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