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开一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租代购)。购车者从我这里买车,先付我首付款(包括贷车款的利息、各种手续费、税收等),然后分期付给我余款,余款付清后我公司再将车过户给购车者。我想问我公司和购车者的合同具体该怎样写。
想法不错,事实上行不通。
试想“购车者从我这里买车,先付我首付款(包括贷车款的利息、各种手续费、税收等),然后分期付给我余款,余款付清后我公司再将车过户给购车者。”在首付款以后,卖方就要将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只有这样才能在等到将余款付清后卖公司再将车过户给购车者。
那么,在在首付款以后到余款付清后卖公司再将车过户给购车者之前这一时间差里,买方应当是车辆的实际占有都和使用者。
如果买方在此期间发生重在交通责任事故,卖方公司一定会承担连责任;再说车贷是以车作为抵押物,而卖方用自己的车给买方担保,还起到什么担保作用?如果买方恶意编取车辆,卖方的权利怎么能够得到保障?
慎重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