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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劳动协议

请问临时劳动协议和合同有什么区别?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签订临时劳动协议?如果协议里面的内容严重违反《劳动法》,比如没有社保,加班不给加班费,没有保险,个人自己缴纳个人所得税,算不算无效?该怎么维护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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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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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中没有“临时劳动协议”的规定,即“临时劳动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劳动合同的范畴。那么,只有两种可能: 一是,属于正式用工,单位时间比较短。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这种情况下,“临时劳动协议”就是劳动合同,并且应当修正为“劳动合同”。即除了没有试用期,其他方面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即有社保,有加班费,有保险。个人所得税都是由个人承担,由企业代扣代缴的。
   二是,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劳动合同主体的。比如无营业执照的非法单位,或是员工属于学生或退休人员的。  这种情况下,该“临时劳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而是“雇佣合同”,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而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
  发生争议时也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而只能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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