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7日,原告李某之妻张某入住刘乡卫生 院分娩。8时许,张某在剖腹产手术过程中死亡。事发后,原告将 尸体运回,后又将尸体拉回医院,并要求索赔。被告刘乡卫生院认 为无过错,拒绝赔偿,并要求原告申请尸检。经人说合,双方达成 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张某于2002年10月7日凌晨因患过期妊 娠、宫缩乏力、失血性休克,在我院抢救无效而死亡,院方念其家 庭困难,给予解决肆仟元予以援助,另欠医院医疗费全免,从此双 方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寻衅闹事,拨弄是非。
原告及其他亲属对 此协议未持异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付给原告2000元,下欠2000 元由医院给原告出具欠条。2002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认为 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致其妻子张某死亡,同时认为,协 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协议,由被告赔偿51060元。被告辩称,协 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认定被告并无过错,要求按协议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另行达成如下协议:一、2002年10月7日所达协议终止履行,原2000元欠条作废;二、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补偿13000元。扣除已付2000元及拖欠药费1000元,被告再付原告10000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