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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所达成的协议的效力如何?可 以反悔吗?

  2002年10月7日,原告李某之妻张某入住刘乡卫生 院分娩。8时许,张某在剖腹产手术过程中死亡。事发后,原告将 尸体运回,后又将尸体拉回医院,并要求索赔。被告刘乡卫生院认 为无过错,拒绝赔偿,并要求原告申请尸检。经人说合,双方达成 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张某于2002年10月7日凌晨因患过期妊 娠、宫缩乏力、失血性休克,在我院抢救无效而死亡,院方念其家 庭困难,给予解决肆仟元予以援助,另欠医院医疗费全免,从此双 方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寻衅闹事,拨弄是非。
  原告及其他亲属对 此协议未持异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付给原告2000元,下欠2000 元由医院给原告出具欠条。2002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认为 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并致其妻子张某死亡,同时认为,协 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协议,由被告赔偿51060元。被告辩称,协 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认定被告并无过错,要求按协议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另行达成如下协议:一、2002年10月7日所达协议终止履行,原2000元欠条作废;二、被告一次性向原告补偿13000元。扣除已付2000元及拖欠药费1000元,被告再付原告10000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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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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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协商解决医患纠纷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行为,其达成的 协议属于合同的性质,只要双方的约定属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达成的协议就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 的。
  医患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他们之间便形成了合同所约定的民 事关系,双方当事人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解除合同。   所以,原则上,医患双方对协商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不得反 悔,都应切实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但是,存在以下情形,协议是 自始无效或可以撤销、变更的,即通常所说的反悔。 (1)当协议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协议 便是无效的,双方都不用履行该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五 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2)协议订立过程中若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根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原 协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 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 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 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 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案中,医患双方达成的 协议就因显失公平被法院撤销。 (3)双方在签订甚至履行协议后,患者身体出现新的损害,如 果是由原来的医疗损害引起的,医方不能以协议已履行为由拒绝承 担责任,患者有权与医方重新协商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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