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当
与调查取证权不同的是,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而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则是权利而非义务,并且可以依法支配、处分,因此,可以“让渡”给包括未亲历或感知违法事实的第三人,如律师。 执法机关遇到委托代理人前来接受行政处罚告知时,应当要求被告知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严格审查代理权限。
(一)有特别代理权限。如授权委托书载明由代理人代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接受处罚告知,则为实质性授权,代理人有特别代理权限,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即为当事人意思表示。 行政机关向代理人进行处罚告知,发生向当事人告知等同的法律效果。
(二)仅有一般代理权限。如授权委...全部
与调查取证权不同的是,行政处罚告知程序是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而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则是权利而非义务,并且可以依法支配、处分,因此,可以“让渡”给包括未亲历或感知违法事实的第三人,如律师。
执法机关遇到委托代理人前来接受行政处罚告知时,应当要求被告知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严格审查代理权限。
(一)有特别代理权限。如授权委托书载明由代理人代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接受处罚告知,则为实质性授权,代理人有特别代理权限,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即为当事人意思表示。
行政机关向代理人进行处罚告知,发生向当事人告知等同的法律效果。
(二)仅有一般代理权限。如授权委托书仅载明由代理人代为接收行政处罚告知法律文书,则为程序性授权,代理人仅有程序性事项的代理权限。
代理人在接收处罚告知书后,行政机关仍应积极催促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三)没有代理权限。如无特别说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阶段对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如仅表述“配合检查”),则并不必然表示代理人有代为接受处罚告知的权限。
如果当事人在调查取证阶段的委托权限不清,而在处罚告知阶段又不愿重新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那么笔者认为,执法机关应当直接向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否则一旦在复议或诉讼阶段,双方对委托权限发生争议,执法机关就会陷入被动局面。
事实上,这种情况已有真实的诉讼案例可循。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