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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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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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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患者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名誉权遭受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依据此项规定,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名誉权实施的侵害行为,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其主要的内容是维护生命安全。健康权是与生命相互衔接的权利,是在生命安全有保证的前提下,用以维护自身生理机能的应有状态,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二)患者因医疗损害行为导致死亡或者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其近亲属因此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体现了《解释》第%条关于侵害死者的特定人格利益的规定,明确了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其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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