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村民自治的村民具体享有哪些权利?
具体如下(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托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享有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权利,也享有被选举为村民委员会干部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
(2) 联名提出罢免建议权。村民委员会干部既然都是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就有权罢免不合格的村民委员会干部。但是,罢免村民委员会干部必须依照法律的程序进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全部
具体如下(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托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享有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权利,也享有被选举为村民委员会干部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
(2) 联名提出罢免建议权。村民委员会干部既然都是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就有权罢免不合格的村民委员会干部。但是,罢免村民委员会干部必须依照法律的程序进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3) 重大事项表决权。就是说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村民有参加讨论并进行表决的权利。
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①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②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③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④土地承包经营方案;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⑥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⑦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⑧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⑨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 联名召集村民会议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村民会议一般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村民委员会不同意召集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就应当召集村民会议,不得推脱。
(5) 知情权、查询权和监督权。知情权是指村民对有关村务事项有知情的权利。查询权是指村民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查询有关村务事项。监督权是指村民有权对有关村务事项的进展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6) 评议权。即村民有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评议的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