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首页 教育/科学 理工学科 农业科学

怎么申请?农业部每年的项目有哪些?

农业部每年的项目有哪些,怎么申请?

全部回答

2018-06-21

3 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 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日起正式施行。

2018-06-21

3 0
    新疆高级法院对待涉诉信访问题始终坚持“话让说完,事要解决,人要回去”的要求,采取多项措施,认真处理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取得了一定效果。今年以来共接待涉诉来访人员3425人次;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452件,其中民事328件,刑事71件,行政53件;处理来信591件,其中汉语310件,民语281件。
     一是实行立案二庭全庭接访制度,确保每个工作日均有接访人员接访。对来访人员进行分类,设立一民、一汉两个窗口接受申诉、申请再审材料,并进行审查登记;设立三个窗口接待重复来访、查询案件等;其他工作人员在门口做疏导来访人员,劝返上访老户。
  对于4月1日以后新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发送应诉通知、调卷等信息均录入计算机,以方便查询,便于管理。   二是实行院领导接访和庭领导涉诉信访值班制度。今年4月25日起,《院领导接待涉诉来访人员工作规定》和《庭领导涉诉信访值班制度规定》实施以来,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院领导共接待上访老户46人,接待来访人员中息诉罢访3件,终结9件,调卷审查12件,指令再审2件,协调处理6件,其他14件。  庭领导参加接访35次,共接待涉诉来访人员450人。
    三是全院行动集中清理分流积案。为应对《民诉法》修订后申请再审案件大量增加的形势,解决历年积压的申诉复查案件,减少申诉人的重复来访。年初对历年积压的1800余件申诉复查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清理出的案件依据分流方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了对口分流办理。
    上半年分流案件557件,已办结267件。 四是规范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为便于全区法院正确理解和运用新的法律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工作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办理申请再审案件的原则和要求,使全区法院的受理审查工作更具规范性、针对性。
     五是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根据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成立了高级法院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确定司法救助对象,已对诉讼案件中的8人进行了司法救助,其中涉及中央政法委交办案件4件。
  7月28日,长期上访人库尔班尼莎汗·买买提同意接受司法救助,并签署了息诉罢访承诺书。  司法救助将彻底解决我区部分长期上访老户问题。 六是认真治理重信重访。在中央政法委决定集中半年时间在全国开展重信重访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后,高级法院迅速行动,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了全区法院电视电话会议,对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会议精神进行安排部署。
  从5月8日起,由院领导、专职审委会委员组成工作组分赴有关分、中院,逐案检查了中央政法委、自治区政法委交办和各地法院自行清理出的重信重访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指导督促所赴地区重信重访疑难案件的解决,化解上访老户。
    目前,中央政法委和自治区政法委2007年、2008年对我区交办的56件案件,已办结55件,息诉29件,息诉率为52%。新疆高级法院对待涉诉信访问题始终坚持“话让说完,事要解决,人要回去”的要求,采取多项措施,认真处理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取得了一定效果。
  今年以来共接待涉诉来访人员3425人次;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452件,其中民事328件,刑事71件,行政53件;处理来信591件,其中汉语310件,民语281件。   一是实行立案二庭全庭接访制度,确保每个工作日均有接访人员接访。
  对来访人员进行分类,设立一民、一汉两个窗口接受申诉、申请再审材料,并进行审查登记;设立三个窗口接待重复来访、查询案件等;其他工作人员在门口做疏导来访人员,劝返上访老户。对于4月1日以后新受理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发送应诉通知、调卷等信息均录入计算机,以方便查询,便于管理。
     二是实行院领导接访和庭领导涉诉信访值班制度。今年4月25日起,《院领导接待涉诉来访人员工作规定》和《庭领导涉诉信访值班制度规定》实施以来,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院领导共接待上访老户46人,接待来访人员中息诉罢访3件,终结9件,调卷审查12件,指令再审2件,协调处理6件,其他14件。  庭领导参加接访35次,共接待涉诉来访人员450人。
    三是全院行动集中清理分流积案。为应对《民诉法》修订后申请再审案件大量增加的形势,解决历年积压的申诉复查案件,减少申诉人的重复来访。年初对历年积压的1800余件申诉复查案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清理出的案件依据分流方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了对口分流办理。
    上半年分流案件557件,已办结267件。 四是规范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为便于全区法院正确理解和运用新的法律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工作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了办理申请再审案件的原则和要求,使全区法院的受理审查工作更具规范性、针对性。
     五是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根据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成立了高级法院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确定司法救助对象,已对诉讼案件中的8人进行了司法救助,其中涉及中央政法委交办案件4件。
  7月28日,长期上访人库尔班尼莎汗·买买提同意接受司法救助,并签署了息诉罢访承诺书。  司法救助将彻底解决我区部分长期上访老户问题。 六是认真治理重信重访。在中央政法委决定集中半年时间在全国开展重信重访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后,高级法院迅速行动,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了全区法院电视电话会议,对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会议精神进行安排部署。
  从5月8日起,由院领导、专职审委会委员组成工作组分赴有关分、中院,逐案检查了中央政法委、自治区政法委交办和各地法院自行清理出的重信重访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指导督促所赴地区重信重访疑难案件的解决,化解上访老户。
    目前,中央政法委和自治区政法委2007年、2008年对我区交办的56件案件,已办结55件,息诉29件,息诉率为52%。

2018-06-21

3 0
    中国农民体育协会 海峡两岸农业交流协会 中国农业展览协会 中国农业国际合作促进会 中国村社发展促进会 中国农业经济学会 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学会 中国合作经济学会 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学会 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中国农业会计学会 中国农业国际交流协会 中国农业科技国际交流协会 中国农村能源行业协会 中国沼气学会 中国农业技术经济研究会 中国农业生物技术学会 中国原子能农学会 中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会 中国农业科技管理研究会 中国农业技术推广协会 中国农用塑料应用技术学会 中国种子协会 中国种子贸易协会 中国插花花艺协会 中国柑桔学会 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 中国盆景艺术家协会 中国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协会 中国植物营养与肥料协会中国杜仲综合开发协会 中国农机鉴定检测协会 中国畜牧业协会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 中国马业协会 中国鸵鸟养殖开发协会 中国畜产品加工研究会 中国养蜂学会 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 中国小动物保护协会 中国农民企业家联谊会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 中国奶业协会 中国甜菊协会 中国农垦经贸流通协会 中国农垦经济研究会 中国渔船渔机行业协会 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 中国海藻工业协会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中国渔业协会 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中国兽医协会。
    。

类似问题换一批

热点推荐

热度TOP

相关推荐
加载中...

热点搜索 换一换

教育/科学
农业科学
院校信息
升学入学
理工学科
出国/留学
职业教育
人文学科
外语学习
学习帮助
K12
理工学科
农业科学
生物学
建筑学
心理学
数学
天文学
工程技术科学
化学
环境学
地球科学
生态学
物理学
农业科学
农业科学
举报
举报原因(必选):
取消确定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