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公开募捐吗?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公开募捐行政许可制度,慈 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事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 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 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全部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公开募捐行政许可制度,慈 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事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 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 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1)不具有公开 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2)通过虚构 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3)向单位 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4)妨碍公共秩序、企业 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 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在慈善法起草过程中,考虑到没有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的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确实存在出于慈善目 的开展募捐的需要,因此在慈善法第二十六条作出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 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这样规定,既不会扰乱慈善募 捐秩序,也为满足这些组织和个人的合理需求提供了途径。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首先是指不具 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这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 是成立时间不足两年尚在过渡期内的慈善组织,这类慈善组织成立时间不久,尚未建立自己的信誉,定向募捐资源 可能不足,创始资金又不足以维持长期发展,亟需吸纳慈 善财产。
第二种是成立时间虽然超过两年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慈善组织,这类慈善组织尽管运作不够规范,但并没 有应当被强制注销的情形,尚有整顿发展的空间,也需要注人慈善财产满足其发展需要。其次是非慈善组织,开展 慈善活动并非为慈善组织所垄断,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 善活动,这些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过程中,也可能需要向社会公众寻求帮助。
最后是个人,我们经常在网络、报刊 上看到个人为他人寻求帮助的事例,这样的求助很容易发生纠纷,最典型的就是善款是否用于慈善目的以及剩余善 款如何处理,有些纠纷甚至进人了司法程序。如果为他人寻求帮助的个人选择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 开展募捐,由该慈善组织对善款的募集、使用、最终处理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出现这些纠 纷,既满足了求助人的合理需求,又保护了捐赠人的权益与爱心。
合作募捐的名义募捐人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 织,该慈善组织应当在募捐方案中明确所募款物由谁真正 使用。
募得款物进人该慈善组织的账户后,由其管理,并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向合作方拨付,该慈善组织应当担负起监督管理募得款物的责任,一旦出现违法违规情形,不 仅自身信誉会受到影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