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 的遵守和执行;(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 举;(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4)讨论、决定本行政 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 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 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 算的部分变更;(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部
根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 的遵守和执行;(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 举;(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4)讨论、决定本行政 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 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 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 算的部分变更;(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7)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8)撤销本级人民政府 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 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 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 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 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0)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 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 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 案;(11)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 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 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 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 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 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12)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 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 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 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13)在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 表和罢免个别代表;(14)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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