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著作权许可使用
合同,由于著作权归属并未发生任何变 化,而所谓的使用权,其本质是一种合同债权,是相对权,依照一般的民法原理,被许可人不能成为侵权的对象。因此,依传统的观 念,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并非适格的原告。
但在司法 实践中,被许可人作为原告诉讼的案例很多。 一般认为,当侵权人 侵害使用权时,专有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原告。因 为在专有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通过支付较高的对价已经取 得了限制其他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而第三人以同样 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将对被许可人的独占利益造成损失;同时, 著作权人在授予被许可人专有许可后,其本身也不能以与被许可人 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故著作权人已经丧失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依 据,自然也就丧失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权利,当然作为原始著作权 人,其尚存在制止侵权的权利依据。
在排他许可使用的情况下,侵 权人的侵权行为侵害的是排他许可使用人和原权利人的共同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排他许可使用人和原权利人列为共同原告。 在普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应作为适格的原告。
因为被 许可人仅取得了使用的权利,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也不因他人的 使用而受到损失,因此,被许可人无权单独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