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承担责任的
方式有哪些?
根据本法第21条的规定,当出现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身财产安全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
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这里的“危及”应当是:第一,侵权行为正在实施和持续而
非已经结束;第二,侵权行为已经危及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安 全而非不可能危及;第三,是侵权人所为的侵权行为而非自然原 因。 对正在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
下,赋予被侵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 式,目的在于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停止侵害
当侵权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人时,被侵权人可依法请求其
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适用于各种正在进...全部
根据本法第21条的规定,当出现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 身财产安全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
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这里的“危及”应当是:第一,侵权行为正在实施和持续而
非已经结束;第二,侵权行为已经危及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安 全而非不可能危及;第三,是侵权人所为的侵权行为而非自然原 因。
对正在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
下,赋予被侵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 式,目的在于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1) 停止侵害
当侵权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人时,被侵权人可依法请求其
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于已 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方 式。例如,被侵权人发现网络上出现侮辱自己的文章或者盗用
自己的研究成果的情况下,就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最高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请求停止侵害的法律适用有相应的司法解 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 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根据专利法第61条的规定,专利权人 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
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
(2) 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侵权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妨害他人正常行使
权利或者妨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被侵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排除侵 权人的侵权行为。例如,因邻居装修施工占用通行道路,不按约 定堆放装修材料阻碍交通的,被阻碍通行的人可以要求其尽快
清理,排除妨碍。
又如,将污染物排放到河流造成环境污染及他 人财产损失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其排除妨碍,清除污染物。对 此,《环境保护法》第41条就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
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 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第98条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
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 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3) 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在负有责任的人支配下的物对他人人身和财
产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现实可能性 的情况下,受到威胁的人有权请求法院责令对构成危险的责任 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侵害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威胁和现实可能
性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 是指侵害虽未发生,但其人身、财产面临遭受侵害的可能,对于 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可能被侵权的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
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 害的发生。
例如,住宅小区的树木出现树枝将要断裂,或者树干枯死,随时可能掉下来砸到行人或者停在树下的车辆上,在这种
情况下,可以请求树木管理责任人消除隐患,避免损害的发生。 又如,住宅小区内的下水井盖丢失,极易造成对人身的伤害,负 责井盖管理的人,有责任补上井盖,防止侵害的发生。
还有,在
一些地方冬天的立交桥结成大冰柱,可能产生断裂后掉下来砸 伤人造成交通事故,负责管理的人就应当及时清除。
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第154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照 有关规定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