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利优先权的问题我在国内申请了,想
过没过 优先权的期限12个月。
没过看下面说明。
申请表格
办理各类文件副本、证明须知
1。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证明)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 申请人第一次在我国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后,十二个月内又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第一次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后,六个月内又向外国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即优先权证明)。 本案申请人、权利人或本案代理机构均可办理。
(1)个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提交有申请人签字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全部
过没过 优先权的期限12个月。
没过看下面说明。
申请表格
办理各类文件副本、证明须知
1。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证明)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
申请人第一次在我国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后,十二个月内又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第一次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后,六个月内又向外国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即优先权证明)。
本案申请人、权利人或本案代理机构均可办理。
(1)个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提交有申请人签字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提交加盖法人印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
(3)本案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提交有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
(4)委托他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提出申请时,需提交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书、本案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办理者的有关证件。
以上均需缴纳相应费用。
2。专利文件副本(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需要专利文件副本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专利文件副本(即授权公告文本),任何公众均可办理,也可以到专利文献部馆文献阅览处办理。
(1)个人办理专利文件副本,需提交有请求人签字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及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办理专利文件副本,需提交加盖法人印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
(3)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文件副本,需提交有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
以上均需缴纳相应费用。
3。专利证书副本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只颁发一份专利证书,其他共同权利人需要专利证书,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专利证书副本。
对同一专利权颁发的专利证书副本数目不能超过共同权利人的总数。除第一权利人之外的其他共同权利人或本案代理机构均可办理。
(1)个人办理专利证书副本,需提交有本人签字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办理专利证书副本,需提交加盖法人印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
(3)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证书副本,需提交有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
(4)委托他人办理专利证书副本,提出申请时,需有委托书及其证明。
以上均需缴纳相应费用。
4。专利证书副本不再颁发的规定
(1) 专利权终止后;
(2)颁发专利证书后,因专利权转移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专利局不再向新专利权人或者新增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副本,可以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3)专利证书遗失的(除专利局的原因造成的)。
5。专利证书可更换的情况
(1)专利权权属纠纷经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或者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后,专利权归还请求人的,在调解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合格后,请求专利局更换专利证书;
(2)专利证书损坏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
(3)专利证书中存在打印错误,专利权人可以退回该证书,请求专利局更正后换发专利证书。
6。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应当建立专利登记簿。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专利登记簿副本是一种即时法律状态的证明。任何公众可办理。
(1)授权公告后可以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2)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需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并缴纳相应费用。
7。各类证明
(1)专利证书证明:用于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曾经颁发专利证书,该证明记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相关专利证书的时间以及所涉及专利的相关事项。专利证书丢失,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该证明;
(2)优先权文本的转让证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3)授权程序证明: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后,出版发证前的证明。
本案申请人、权利人或本案代理机构均可办理。
①个人办理该证明,需提交有申请人签字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法人办理该证明,需提交加盖法人印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
③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该证明,需提交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原件)。
④委托他人办理证明,提出申请时,需有委托书及其证明。
以上均需缴纳相应费用。
8。
复制文档
(1)对于公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案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2)对于应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任何人均可以办理复制该专利申请案卷中直到公布日为止的有关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公布文件,以及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申请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3)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可以复制的内容包括:申请文件,与申请直接有关的手续文件,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文件,授权公告文件,以及在各已审结的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等)中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书和决定书的正文、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
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审结前仅限于本案当事人;案件结论为视为未提出、不予受理、主动撤回、视为撤回的复审和无效案卷,其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文件,仅限于本案当事人;
(4)对于处在复审程序、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尚未结案的专利申请案卷,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和复制的,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参照上述第(1)和(2)项的有关规定复制专利申请案卷中进入当前审查程序以前的内容;
(5)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复制;
(6)办理复制文档:
①本案申请人复制文档,需提交有申请人签字的“专利申请案查询、复制申请书”(原件)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法人复制文档,需提交加盖法人印章的“专利申请案查询、复制申请书”(原件);
③专利代理机构复制文档,需提交有代理机构签章的“专利申请案查询、复制申请书”(原件);
④其他请求人复制文档,需提交有请求人签字的“专利申请案查询、复制申请书”(原件)及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均需缴纳相应费用。
注:
办理复制文件时超过20页的,每页加收1元;
普通:从提交日到取件日为10个工作日;
加急:从提交日到取件日为5个工作日;
办理上述文件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查询窗口办理。
邮寄办理的另加20元。将请求书及费用通过邮局寄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综合处收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邮政编码:100088
咨询电话:010-62085866、62085860
传 真:010-62085860
相关表格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网址: 。
邮寄请求书时请附上邮寄汇款回执复印件,汇款方式为普通汇款。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