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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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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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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 (2)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 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曰 期; (6)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 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 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 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 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 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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