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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标准第四条 持有我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颍上论坛)(一)家庭成员有使用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三...全部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标准第四条 持有我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颍上论坛)(一)家庭成员有使用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高费用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第七条 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用水、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
具体标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八条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大病重残、单亲困难家庭,按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救助。(三)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差额救助。第三章 家庭收入测算第九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
具体包括:(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医疗救助费。(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十)当地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两委扩大会议(村民代表不得少于3名),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和核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三)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十三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干部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
对无异议的,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