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网络虚拟财产被骗,我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人们也常称之为“虚拟财产”,对玩家来说珍贵无比,但对不玩网络游戏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虚拟财产”与现实中的财产和权利有很大区别。由于其国家目前尚未有正式的法律规定,所以要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甲能证明是乙盗取了装备,那乙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 恢复原状;……。所以,甲可以要求乙归还装备,如果甲还有其他损失,也可以要乙一并赔偿。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虚拟财物。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称:“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
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即电...全部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人们也常称之为“虚拟财产”,对玩家来说珍贵无比,但对不玩网络游戏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虚拟财产”与现实中的财产和权利有很大区别。由于其国家目前尚未有正式的法律规定,所以要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如果甲能证明是乙盗取了装备,那乙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五) 恢复原状;……。所以,甲可以要求乙归还装备,如果甲还有其他损失,也可以要乙一并赔偿。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虚拟财物。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法律称:“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
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即电磁记录”。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4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披露,我国2004年的网络游戏业的销售额已超过36亿元人民币。
与此同时,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也逐渐增多。目前我国网络立法还相对滞后,各地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新型案件方面还普遍缺乏经验,所以很有必要对各类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救济途径进行研究和思考。
被盗引起的纠纷
从全国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处理方式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以盗窃罪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无法确定受害人被窃虚拟财产的价值,或者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真实的姓名和住所,所以公安机关一般不予立案。
二是公安机关对盗窃嫌疑人的刑事控告受理之后,只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作行政拘留或者罚款处理。三是某些公安机关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能等同于真正意义的“钱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给予保护,再加上目前基层公安机关普遍缺乏网络技术专业警力,因而不愿对此类“盗窃案”进行立案侦查。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应当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情节严重(指数额较大、次数较多、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嫌疑人,以盗窃罪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首先要解决立法或修改现行有关刑法条款的问题,明确对网络虚拟财产给予法律保护;同时还要解决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问题。
权属确认引起的纠纷
在网络游戏中,如何确认该网络虚拟财产是属于游戏服务商,还是属于游戏玩家;是属于甲方游戏玩家,还是属于乙方游戏玩家,是网络游戏中比较棘手和常见的争议。由于某些网络游戏服务商惟利是图和网络黑客肆意窃取他人账号、密码以后“顺手牵羊”,甚至再几经转手倒卖并非法牟利,致使网络虚拟财产权属关系错综复杂,难以辨别。
笔者认为,凡遇到此类纠纷,应当遵循目前国际上通行和公认的“信息归属原则”处理。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一条信息,如果是由发送人或其代理人所有或使用的程序或设备发送的,则应视为发送人的信息。
”当然,也可借鉴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对“信息归属原则”的规定。同样,根据网络游戏中每一个ID装备都具惟一性,各人都有属于自己游戏密码的网络技术原理,也可以按照谁控制或掌握密码,谁就是该“物”的所有者的原则,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属进行确认。
但有相反证据证明密码已被他人盗用或泄密者除外。
债权引起的纠纷
实践中游戏服务商通常因以下情况会引起网络虚拟财产债权纠纷:一是合同未到期因经营不善而提前终止网络游戏经营;二是游戏服务商之间因合并或兼并而导致游戏玩家原系统的装备或数据丢失;三是因违法经营操作被政府有关部门“扫黄”勒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四是因民事诉讼被法院冻结或查封财产后难以经营;五是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等等。
笔者认为,政府主管部门或网络行业协会为此要建立交易网站和网络拍卖平台。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考虑到诉讼程序的繁琐和发生诉讼以后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等成本因素,应当引导当事人在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首选网上仲裁。
在这方面加拿大蒙特利尔法学院和美国仲裁协会通过设立虚拟财产仲裁庭在网上仲裁,已有一些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但这种网络仲裁制度的创设,要注意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仲裁制度和诉讼制度相衔接。对因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
转让引起的纠纷
游戏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在网络游戏中形成的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当游戏玩家表示愿意参加网络游戏时,往往要和游戏服务商签订一个“客户端协议”。该协议属于格式合同,其中有游戏服务商提出的某些“霸王条款”,即游戏玩家进入游戏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转让。
但是,作为游戏玩家在打算放弃游戏或希望从中获利时,都有可能将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转让,因此产生纠纷。
笔者认为,游戏服务商坚持在“客户端协议”中禁止转让虚拟财产的约定,是违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自由处分原则的。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对游戏玩家而言是一种债权,所以在转让时应当通知游戏服务商。如果游戏玩家不尽通知义务将网络虚拟财产自由转让给其他人,就会造成网络游戏业的失控和混乱。
因而要求游戏玩家在转让虚拟财产时,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登记或备案程序。
删除或丢失引起的纠纷
这种纠纷通常发生在游戏服务商对“私服”和“外挂”对象的处理过程中。所谓“私服”即私人服务器;所谓“外挂”,主要是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可以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通常也被称为作弊程序。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五部委曾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私服”和“外挂”都属于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游戏服务商拟对“私服”和“外挂”的虚拟财产进行查封或删除电磁记录数据时,要履行下列义务并注意:(1)要提前通知游戏玩家。
(2)按照游戏规则和“客户端协议”,查封账号和删除行为只能针对游戏玩家使用“外挂”的部分,而不能任意扩大范围。(3)游戏服务商如错误查封游戏玩家的账号,或者擅自删除游戏玩家的装备等虚拟财产,则会构成违约或侵权。
不久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网络虚拟财产丢失索赔一案,因游戏服务商存在不当查封和删除行为,最后判决其赔偿游戏玩家的损失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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