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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有什么 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有什么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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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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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增加了网购、电视购物、电话、邮 购等消费方式的消费者关于经营者信息和产品信息的知情权;增加了消费 者对提供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等经营者以及所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信 息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 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从事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 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 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依据该条规定,消费者在网购、电视购物、电话购物、邮购时,以及 与提供证券、保险、银行业务的经营者交易时,享有经营者信息知情权和 商品或服务信息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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